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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中介服务专项清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7]2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6
实施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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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扎实有序开展全省税务中介服务专项清理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制定了《全省税务中介服务专项清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全省税务中介服务专项清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税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积极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省国税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中介服务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全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国税局成立由局长刘勇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李克勤同志、总会计师任传富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室、征管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专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监察室,负责全省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清理对象
  原国税系统改制和有开票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及其所在市州、县(市、区)国税机关。
  三、清理范围
  2005年以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及相关政策的情况,特殊情况可追溯至中介服务发生之日。
  四、清理内容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清理的内容
  1、有无国税机关和在职国税人员参资入股的行为;
  2、有无在职国税人员执业的行为;
  3、有无以国税机关名义开展税务中介服务的行为;
  4、有无与委托人不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不规范的行为;
  5、有无超标准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6、有无委托国税机关和在职国税人员代收服务费的行为;
  7、有无将服务费收入与国税机关进行分成的行为;
  8、有无违规向国税机关和在职国税人员支付费用的行为;
  9、有无在国税办公场所设立办公地点的行为(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主机共享系统”开票服务窗口或柜台除外);
  10、有无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当地同类市场价格购买或租赁国税机关闲置房屋和设备的行为;
  11、有无其它违规开展税务中介服务的行为。
  (二)对国税机关清理的内容
  1、有无投资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为;
  2、有无为税务师事务所垫付注册资金尚未收回的行为;
  3、有无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借款担保的行为;
  4、有无将税收行政执法权交由税务师事务所行使的行为;
  5、有无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中介服务的行为;
  6、有无将已提供的免费“主机共享系统”开票服务终止的行为;
  7、有无为税务师事务所代收服务费的行为;
  8、有无以费抵税的行为;
  9、有无巧立名目收取或占用税务师事务所服务费收入的行为;
  10、有无将国税办公场所提供给税务师事务所使用的行为(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主机共享系统”开票服务窗口或柜台除外);
  11、有无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当地同类市场价格将闲置房屋和设备出售或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为;
  12、有无将国税人员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强行安置在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为;
  13、有无所属在职国税人员通过投资入股、执业和代收服务费等形式参与税务中介服务的行为;
  14、有无其它违规参与税务中介服务的行为。
  五、方法步骤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采取市州清理与重点清理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1、市州清理阶段(7月底之前)。有关市州国税局组织对本地列入清理对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国税机关进行清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根据清理情况认真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国税机关参与)税务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表》(以下简称《清理情况表》)。市州清理情况及《清理情况表》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清理阶段(8月至9月)。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过硬、经验丰富、原则性强的国税监察和征管工作骨干各10人共20人,于2007年7月30至31日集中学习政策文件,掌握清理方法,进行清理任务分工后,组成5个清理工作组,每组5人,由省国税局监察室派处级干部2人,征管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派处级干部1人作为负责人,对全省有开票服务的43家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重点清理(分工附后),并根据清理情况认真填写《清理情况表》。各清理工作组于2007年9月28日集中向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重点清理情况。
  3、整改建制阶段(10月)。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07年10月15日前,将对重点清理情况的处理意见反馈相关市州国税局,相关市州国税局结合本地清理情况,按照反馈的处理意见组织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和国税机关进行认真整改,切实做到事实脱钩、规范服务、按章收费。同时,深入剖析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管理。相关市州整改建制情况于2007年10月30日前书面报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后,于2007年11月15日前形成全省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报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我省屡屡发生税务中介服务违规问题,严重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破坏国税部门良好社会形象,阻碍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反映强烈,国家税务总局高度关注。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纠正税务中介服务违规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国税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树立国税部门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关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主动做好专项清理工作。
  2、精心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有关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严格工作要求。要强化工作责任,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分工负责,监察、征管、注册税务师管理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专项清理工作合力。要加强专项清理工作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做到人员充实、经费足额和车辆等及时供应,确保专项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3、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本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督促指导,确保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4、严明工作纪律。对税务中介服务违规问题,要如实反映,坚决纠正。凡国税机关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和纠正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税务师事务所对存在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和纠正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略)
  1、原国税系统改制和有开具发票服务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国税机关参与)税务中介服务清理情况表;
  3、重点清理工作组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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