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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字[2008]7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20
实施时间: 2008-7-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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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机场公安局,铁路公安处:
  2007年8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交警罚没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98号),就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流程、各相关部门职责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指导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通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信息系统)收缴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的试点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收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涉及现场收缴的罚没收入,其收缴管理仍按原定的处罚程序和规定执行,由公安交警部门实行集中汇缴。
  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非现场收缴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由被处罚人直接到各代理银行交纳罚款。经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目前暂确定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为全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罚没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各市、县(市)可在其中确定本地的代理银行。
  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决定对非现场收缴的罚没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将原来由代理银行代开的“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改为由公安交警在实施处罚时随同处罚决定书一并开具,作为被处罚人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的有效凭证,代理银行收款后须在罚没票据上加盖收讫章,并出具银行收款凭证。调整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罚没专用收据”)详见附件1至附件3。“处罚决定书”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格式,其中简易程序又分现场处理和非现场处理两种;“罚没专用收据”类型与“处罚决定书”类型一致,开具时应与“处罚决定书”类型相对应。
  道路交通违法罚没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公安厅交警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下发给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并负责定期向省财政厅进行票据核销,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遗失道路交通违法罚没票据的,由作出处罚的交警部门开具证明,当事人持证明到银行缴款,代理银行收款后,在证明上加盖银行收讫章。
  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滞纳金的收缴亦由代理银行出具收款凭证。
  四、各代理银行依据处罚决定书和罚没票据收款后,应实时将收款信息反馈至省非税信息系统,并按照浙财综字〔2007〕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账目核对、资金清算及资金划解和报表报送。
  五、为确保各地资金能及时清分到账,尚未将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上报省财政厅的市、县(市、区),请抓紧在7月25日前按要求上报省财政厅(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六、为积极稳妥地推动道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通过省非税信息系统收缴,将继续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8月5日–8月15日先行在绍兴市(含所辖县、市、区)小范围试点运行,具体要求为:
  1.各代理银行在每个县(市)确定一个网点使用省非税信息系统开展代收工作;
  2.交警部门必须将当天开具的处罚信息录入到省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信息系统中;
  3.交警部门每天与财政部门进行罚没收入资金核对。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各代理银行省分行等单位的有关技术部门必须重视和大力支持绍兴的试点工作,要派出得力技术人员现场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要积极安排机房等后台的服务人员,及时解决网络运行等远程问题。
  8月16日–9月16日将在绍兴市小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在绍兴市全市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做到各代理银行大多数网点使用省非税信息系统开展代收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省非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在省非税信息系统和省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后,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将召开全省推广应用大会,适时在全省各地全面推广应用上述两个系统,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
  附件:1.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一般程序)式样(略)
  2.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非现场)式样(略)
  3.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浙江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没专用收据(现场)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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