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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19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2
实施时间: 2008-7-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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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滁国税发〔2008〕44号)收悉。
  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6年7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工程、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与安装等,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14号),同意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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