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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6
实施时间: 2008-7-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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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制货物移送使用时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58号)收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川气东送安庆穿江隧道项目部在施工区以外附设工厂(或车间)生产的水泥砌块,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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