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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8]7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21
实施时间: 2008-7-2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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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职责分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县(市、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
  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
  三、培训时间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四、培训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税收政策调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研究等相关知识。
  各培训组织单位可根据培训对象实际情况,选择相关内容材料或教材进行培训。
  五、培训单位
  1.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2.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且在组织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查许可后组织实施,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
  3.会计行业协会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到市、县(市、区)组织培训的,应事先征得当地财政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备案并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员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有关培训数据的录入工作。
  4.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仍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视同完成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1.凡符合我厅浙财会字〔2007〕54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参加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浙江赛区第一赛程网上答题比赛,且成绩为全省前5000名的选手,或符合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知识大赛组委会规定的其他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课时条件。凭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知识大赛组委会的相关证明,可视同完成2007年度或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
  3.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上述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主动、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七、培训要求
  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和培训机构要按《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2008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要加强继续教育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工作。
  2.各培训机构要按会计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及行业特点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要认真进行教学规划,精心组织,注重教学效果,严格执行考核(或考试)制度,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真正使广大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3.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培训信息的录入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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