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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统[2007]1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统计局
发文时间: 2007-3-16
实施时间: 2007-3-16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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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统计局、经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客观反映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运行情况,及时给省委省政府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1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城乡市场、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各市州统计局、经委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大事要事来抓,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宏观指导当好参谋、服好务,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各相关部门都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确定具体经办人员,建立责任制,并从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给与大力支持,确保有专人干事,有专项经费办事。
  三、大力协作,精心组织
  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工作量繁重,各市州统计局、经委、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齐心协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共同来推动这项工作。
  四、强化基础,依法统计
  各市州要进一步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统计报送资料,畅通报送渠道。税务、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数据和资料。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对弄虚作假和人为干预的现象,湖南省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方案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精神,科学客观反映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我们根据2006年实施的情况,对《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方案》进行了适当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如下:
一、统计范围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国统字〔2005〕79号)文件界定,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范围是:
  第一产业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所有国有和集体农、林、牧、渔场以及被列为集体经济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之外的其他一产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包括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指标体系
  为了不增加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负担,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利用现有统计报表制度产生。主要统计监测指标是:
  (一)增加值
  1.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2.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
  3.非公有制规模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
  (二)投资
  非公有制经济实际完成投资额及其增长速度。
  (三)税金
  非公有制经济实交税金及其增长速度。
  (四)就业
  二、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数及其增长速度。
  具体详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三、职责分工及要求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经委、税务、工商、交通和邮电等部门配合实施。省统计局成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统计局工交处具体负责。各市州统计局、省统计局各有关处室以及省市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和要求向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数据和资料。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由省经委牵头,统计、工商、税务、交通和邮电等部门配合实施。各市州经委也要做好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一)“非公有制经济综合统计表”数据收集处理及要求
  1.“非公有制经济综合统计表”为年报,由各市州统计局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上报。
  2.“实交税金”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市州税务部门负责向当地市州统计局报送;省税务部门负责向省统计局报送全省及分市州数据。
  3.“增加值”、“实际完成投资额”、“从业人员数”等指标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
  4.统计数据于年后4月10日前上报省统计局工交处。
  (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数据收集处理及要求
  1.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分为年报和半年报,凡年报要有分市州的数据。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指标数据由各市州统计局负责收集加工上报;交通运输邮电业指标数据由各地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负责报送当地统计局,各市州统计局负责加工上报;个体经营户指标数据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工商局报送各市州统计局,市州统计局进行加工处理后上报省统计局贸外处,同时省工商局负责向省统计局贸外处报送,省统计局贸外处负责对各市州统计局上报的数据和省工商局提供的数据进行综合填报;其他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各相关专业从现行的年报和定报中进行加工填报。
  3.年报数据:“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统计”表(湘FG302表)于年后4月10日前报送,其他年报表均于年后3月底前报省统计局工交处。半年报数据:上半年为1—6月累计数,下半年为全年快报数。“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统计”表(湘FG401表)上半年于7月25日前、下半年于年后1月25日前报送,其他半年报表上半年于7月20日前、下半年于年后1月20日前报省统计局工交处。
  四、数据评估与管理
  各市州统计局按在地原则,对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数据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州数据实行全面核实,组织检查。省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非公有制经济数据要进行严格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原始台帐,纸介质资料要及时装订成册并入档,电子文档要及时备份归档。对市州、县市区的非公有制经济考评以省统计局认定的数据为准。
  附件: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略)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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