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会计初中级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考[2008]37号
发文部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8-7-14
实施时间: 2008-7-14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046
评论人次: 3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将于2008年9月6、7日举行。现将2008年度考试考务日程安排调整事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一)2008年8月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重新报送接受试卷有关情况(包括要求试卷送达日期、接受试卷单位、接受试卷地址、接受试卷单位联系人、接受试卷人联系电话等)。
  (二)2008年8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准考证的打印和核发工作。
  (三)2008年8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四)2008年9月4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五)2008年9月6日、7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96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97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六)2008年9月13日前,召开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七)2008年10月1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考试评卷工作,将成绩数据光盘、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检查验收意见一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八)2008年10月22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完成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
  (九)2008年10月27日前,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下发成绩数据光盘,各地收到后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成绩提出疑义,可为考生提供查阅试卷服务,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十)2008年10月31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布考试合格标准。
  (十一)2008年12月20日前,各地完成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不能按时发证的,应向考生说明情况。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不得强加外语、计算机考试等条件。
  (十二)2008年12月31日前,对存在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有误需要更正考试成绩的,应由省财政厅、人事厅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更正情况表》(见附件1),并附上试卷原件,报全国会计考办。
  (十三)2009年1月30日前,对中级资格考生因2007年度档案号、身份证号错误造成两年成绩不能合成的,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成情况表》(见附件2),报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十四)2009年1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08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二、关于做好考试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度。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考试的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的平稳顺利,全国会计考办将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重新签订“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责任书”(附件3)。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也应与本地区各地(市)、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共同做好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各地与全国会计考办签订的责任书(一式四份),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全国会计考办二份。
   (二)努力为考生搞好服务。各地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适当方式将考试时间和领取准考证等相关事宜通知到每个考生。发放准考证时,要认真核对,若发现考生准考证所列项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及时为考生出具更正证明,不得因此影响考生参加考试。
  (三)认真做好考场的设置、编排工作。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克服困难,严格按照规定选择会计资格考试地点和编排考场。在考点的联系和安排过程中,应加强与同期其他资格考试主管部门的协调,统筹安排,避免因考场问题引发矛盾。
  (四)严格做好保密工作。要建立、健全考试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实行考试保密责任制。收到试卷后,必须将试卷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内,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考试试卷的运送、交接、分发、回收等环节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并严格履行手续,严防泄密和其他事故发生。在保证各考点按时进行考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缩短试卷在考点的滞留时间,严禁试卷在考点过夜。
  (五)认真组织考试监考工作,严肃考场纪律。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规定选拔监考人员,组织对监考人员的培训,建立监考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规定向考生宣讲考场纪律,加强防范和检查,消除考风考纪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要加强对监考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六)加强巡视和督促检查。在考试期间,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派专人对各地考区巡视,检查、指导各地考试工作组织情况,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考试情况通报工作。为了保证考试工作信息上通下达、快速通畅,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省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后及时向全国会计考办报告“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报告单”(附件4)。
  (八)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各地在考试的准备和举行期间,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九)认真做好考试期间的值班工作。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考试前一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报全国会计考办。考试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仔细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反馈考试情况。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全国会计考办报告。
  (十)认真做好特殊情况考生的政策解释和资料审核工作。对因地震推迟考试时间而与同期其他类资格考试冲突,如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等,或有足够证明因怀孕生产原因(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60天内),不能参加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已取得的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长一年;上述考生参加2009年度考试时可免收相应科目的报名费。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其已取得的2007年度考试合格成绩一律作废。
  对因考试时间冲突而不能参加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07年度考试成绩通知单、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2008年度同期其他考试准考证。对因怀孕生产原因不能参加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07年度考试成绩通知单、200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生产考生提供)。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认真做好上述政策的咨询、解答工作,并对有上述情况考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情况属实的,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于 10月31日前汇总报全国会计考办。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RosarioRush(游客)   2008年8月6日
thanks, 
懒猪仔   2008年7月28日
好,不错!
zhxj636   2008年7月21日
记号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 琼人社发[2009] 2009/6/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 粤人社发[2012] 2012/5/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辽价函[2007]26 2007/1/19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 粤价函[2012]11 2012/10/9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2018/10/15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皖财会[2021]82 2021/9/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 徽财会[2010]94 2010/1/1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 2010/11/8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 201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