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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57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30
实施时间: 2007-11-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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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7年各基层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继续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的原则确定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三、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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