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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8]7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实施时间: 2008-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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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省局进行了研究,归集为《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磨芋、茶籽粕、糠麸、麦饼,能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以及下脚料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磨芋是农业产品简单加工而成,茶籽粕、糠麸、麦饼是农业产品下脚料,均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磨芋、茶籽粕、糠麸、麦饼可凭自开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挂面的适用税率是13%,还是17%?
  答:挂面(不包括经营者手工制作的各类面条)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机械加工而成的产品,不属于按13%税率征税的粮食复制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过程中,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免费为有线电视用户配置的1台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或对用户售卖第二台以上的机顶盒,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是专门从事有线电视信号接收、传输等业务的机构。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过程中,该机构免费为有线电视用户配置或售卖基本型数字电视机顶盒(含智能卡),并提供电视信号服务的,不征收增值税。此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城市中,从事软件产品生产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申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52号)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因此,对从事软件产品生产开发,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办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备案登记后,其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不采取退税方式,直接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申报抵扣。
  五、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城市试点行业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调库税额,在计算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时,能否计入企业应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231号)报表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城市中属于政策规定的八大行业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在计算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时,税务机关核定的免抵调库税额不作为企业应纳增值税予以计算。
  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城市内新办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其筹建期如何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为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方便筹建中的企业能及时取得合法进项抵扣凭证,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城市内新办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在按规定办理认证后,可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投产实现销售收入时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抵退税手续。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规定“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的2007年计算起始时间点如何确定?
  答:2007年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的计算起始时间为2007年1月1日,且应按税收年度(申报期)口径计算。
  八、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己使用一段时间以后用于经营租赁,对其已办理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退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供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以及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按规定抵扣。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一段时间以后用于经营租赁的,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情形,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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