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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开展日常评估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
实施时间: 2008-7-2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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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出口企业:
  为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安全性,预防和打击出口涉税违规违法行为,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出口企业开展评估调查工作是一项日常的、长期的工作。为此,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部门对外贸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进货发票进行函调,对函调涉及的出口单证在未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回函前,暂不办理退税。在收到对方税务机关回函后,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部门认为尚存在疑问的,转入评估调查程序作进一步核查。
  二、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部门根据出口退免税预警系统结合人工分析确定评估调查的出口企业,对列入评估调查的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调查结束前,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当前出口退(免)税管理需要,将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控。对出口企业存在随意调整开票时间、品名、数量、金额,随意调整报关出口品名、数量、金额,货票不一致,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与实际不符,出口货物走私回流等涉税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税务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四、对出口企业开展实地调查需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进行。(新办出口企业第一次退税前走访除外)
  五、杭州市区的外贸出口企业对税务部门的日常评估调查工作有不清楚事项的,可以向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询问或直接向进出口处检查科询问。杭州市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税务部门的日常评估调查工作有不清楚事项的,可以向各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或直接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询问。
  六、上述通知事项请告知各出口企业法人和实际负责人。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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