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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07]3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7-4-10
实施时间: 2007-4-10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委派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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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中办发〔2006〕32号文件指出:“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国发〔2006〕34号文件规定:“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完善村级会计核算管理,严肃村级财经纪律,加强农村源头治腐,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推进村务公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乡镇财经所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
  (二)各乡镇财经所内设农村会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理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
  (三)中心负责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代理农村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对农村财政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中心为村委会代管的会计核算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委会按规定应统一管理的其他资金。
  (五)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和往来明细分类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六)中心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
  (七)中心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取消村委会银行账户,由中心集中开户代管村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分配核算到村。
  (九)中心根据村委会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向村委会发放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零星开支。为方便工作,由村委会选择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报账管理。
  (十)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方便农村会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十一)中心根据所辖村委会数量设立农村会计专管员,分片负责管理农村会计工作。农村会计专管员应有一定的会计业务水平,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农村各项收支凭证;监督农村各项收入的缴存情况,督促村委会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参与农村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各类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做好其他与会计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
  三、村委会在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保管、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债权债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村办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等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二)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每年年初在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三)村委会确定1名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领取与核销,村级收入、支出计划及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时与中心办理收支结算,以及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统计台账、“一事一议”筹资等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四)村报账会计按照中心向村委会配发的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村委会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以便定期与中心对账。
  (五)村委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乡镇财经所统一发放的《湖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及时将资金缴存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中心办理收入报账手续。
  (六)村委会各项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委会“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委会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各村向中心报账时应附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
  (七)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会计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向中心报账,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对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并与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村委会负责将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中心代理,只设置1名报账会计。中心确保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确保及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代管资金、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确保不向村委会收取代理费用。
  (二)中心在代理村级会计服务前,要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的要求,组织力量会同农村会计专管员和村委会全面清理村级财务及资产,核定村级债权债务,使村级现有财务做到账账、账物、账款、账据、账表相符后办理会计移交手续。
  (三)实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村民主理财小组由一定数量的村民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并对村财务有知情权、监督权,对村财务收支有审核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四)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中心每季度向村委会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账,供村委会按程序公开,公开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村委会每年年终应按有关规定,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质询,由中心在一定时限内予以解答。
  (五)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中心接受上级财政、农业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凭证审核、资金对账、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代管资金安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年度财务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村民公开。
  (六)乡镇财经所应实行农村会计专管员定期轮岗制度,加强对中心的农村会计专管员、村报账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现农村会计管理制度化、财务收支公开化、财务监督民主化。
  (八)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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