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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社劳资[2003]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2-25
实施时间: 2003-2-25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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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工资分配中做了大量工作,对稳定职工伍、促进生产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多数企业仍处于转轨变型时期,内部工资分配机制还不够健全,工资支付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扼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稳定职工队伍,现就企业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分配制度不完善的应督促其尽快修订和补充;分配制度不健全的,应督促其按照河南省劳动厅豫劳薪〔1995〕3号《关于企业建立基本工资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21号《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使工资分配政策化、规范化。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省劳动厅豫劳〔1995〕34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按时足额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应按《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处理。特别是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号《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对发放工资有困难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开设工资预留户。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经贸委豫劳〔1996〕102号《关于开设工资预留户的通知》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贯彻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对符合开设工资预留户条件而没有开设工资预留户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开设,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已开设但没有落实的要监督企业抓紧落实;对开户银行不按规定执行的,要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
  四、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企业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凡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应督促企业积极筹措资金,以减少新的拖欠;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制定补发计划;对个别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应按国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要在7月10日前及次年1月10日前分两次书面向省厅劳动工资处报告本市上半年和全年拖欠企业职工工资情况。
  同时要积极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认真搞好内部工资分配,对基本工资标准过高而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应及时指导企业合理调整工资标准,以保证其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避免或减少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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