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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省本级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字[2008]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7-7
实施时间: 2008-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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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精神,在自查自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现就下一阶段省本级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的原则和目标
  重点检查应坚持“依法检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重在整改”的原则。通过重点检查,进一步发现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掌握政府采购监管中的缺失和薄弱环节,督促被查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实施规范采购;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惩防并举、适用管用的政府采购长效管理机制。
  二、重点检查对象的确定
  按照“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全部采购单位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的要求,重点检查单位名单由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分别提出、集中研究确定(名单见附件)。
  三、检查小组组成及工作方式
  在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委托2-3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重点检查。每家事务所抽调30-40名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长由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办公室有关人员担任。检查组工作人员要求具有丰富的检查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水平,同时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每个检查组可根据检查内容再分若干个小组(一个小组至少2-3人),在组长的领导和协调下,适当分工、各有侧重地开展检查工作。分组按照被查单位类型及数量平均分配,其中采购代理机构相对集中由一家事务所负责重点检查,并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带队督查。
  四、重点检查的内容
  检查小组应在被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一)对采购单位的重点检查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2)项目委托代理情况;(3)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4)采购方式执行情况;(5)采购文件编制情况;(6)采购信息公告情况;(7)专家抽取情况;(8)项目开标情况;(9)专家评标情况;(10)采购结果确认情况;(11)采购结果执行情况。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委托情况;(3)采购信息公告情况;(4)采购文件编制情况;(5)专家抽取情况;(6)项目开标情况;(7)采购结果确认情况;(8)质疑投诉情况;(9)档案管理情况。
  各检查小组根据不同的单位和项目,检查重点应有所不同。其中对采购单位的重点检查项目需达到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总数的10%以上(选取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抽查时应考虑不同的采购方式、采购品目和采购模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被质疑或举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列入本次重点检查的范围。在抽查项目时,为避免对项目的重复检查,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违规实施采购等问题的,应进一步查清违规项目的数量、金额,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单位自查情况核实后上报。
  五、重点检查方法和要求
  重点检查应重点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和具体执行情况,并对照有关法规制度,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整理反馈和签证有关检查材料,最后由各检查小组分别汇总写出本小组的《重点检查报告》。具体检查步骤如下:
  (一)听取被查单位对近年来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和开展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视情况对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点谈话,了解该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和制度执行情况,掌握可能存在问题的薄弱环节。其中对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时,还应召开一次分别由供应商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掌握有关采购当事人满意程度,参会代表原则上应会前随机确定。
  (三)查看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采购流程等,以及观摩现场(采购代理机构)。
  (四)查看采购文件,看是否公开、公平;查现场记录,看是否规范、全面;查采购合同,看是否与采购结果一致;查单位账户(银行日记账和固定资产账等),看资金流向是否合法,看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行为。
  各检查小组具体检查时应结合实际,对被查单位自查自纠和汇报反映的情况与重点检查掌握的情况有明显出入,或有明显违规迹象需要查问核实的事项,可通过《查询单》和《签证单》的形式进行核实,并要求做到一个单位有一份双方确认的书面意见,一个项目有一个检查工作底稿,以便总结和追查处分。
  六、重点检查时间及进度安排
  重点检查时间从6月20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共一个半月。为保证重点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进场前召开一次重点检查见面通报会
  在重点检查前(提前3天左右),召开一次由各被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检查组组长、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参加的重点检查见面通报会,向被查单位通报重点检查的要求、宣布各检查组名单和检查纪律,并签收《重点检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二)全面进场检查
  6月20日左右,各检查小组进场开展检查。进场第一周为重点检查试点周,由各检查小组分别选定本组中的一个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试点。试点结束后,召开一次试点情况汇报分析会议,由各组长和副组长参加,针对试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调整重点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制订相应的检查预案。试点时间建议不超过一周。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单位政府采购规模,由各检查组按一个预算单位平均检查时间为3-5天的时间为标准,合理安排检查进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一般由财政厅归口业务处的同志),作为协调人负责与检查小组的日常联系,协调各组检查情况,把握检查进度,沟通需要明确的问题,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答复有关意见,确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检查小组之间的信息通畅。
  (三)各检查小组应于7月底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重点检查总结报告。
  7月25日之后由各检查组归档整理有关检查材料,总结草拟有关《重点检查报告》,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重点检查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建立联系协调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办公室成员和各检查小组组长参加的联系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协调检查中碰到的一些重大问题,统一负责政策解释口径,保持各检查小组与被查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正常沟通协调,确保重点检查按时、顺利完成。
  (二)检查人员工作及生活保障
  检查经费由省财政厅按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检查单位。检查人员食宿及市内交通由检查单位自行解决;检查人员赴郊区或杭州以外地区检查的,交通工具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解决;住宿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被查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协助解决、并安排工作餐;检查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确有困难的,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三)严肃检查纪律,依法实施检查
  1.不准由被查单位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查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2.不准接受被查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查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3.不准参加被查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4.不准接受被查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5.不准向被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6.不准在被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纪律检查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请被查单位按照以上规定,协助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请被查单位将检查小组检查期间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按《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廉政纪律情况反馈表》(见附件)的内容填写并加盖公章,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到省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
  附件:省本级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省本级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一、集中采购机构: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教育装备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
  甲级: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浙江信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中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杭州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三、省级部门及下属单位:
  1.省海洋渔业局(本级) 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2.省水利厅(本级) 省钱塘江管理局 省水文局
  3.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 省乡企局产品质量监督中心
  4.省总工会(本级) 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5.省建设厅(本级) 省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省建筑业管理局
  6.省粮食局(本级) 省粮干校
  7.省卫生厅(本级) 省中医院 省血液中心 省卫生信息中心
  8.省教育厅(本级) *省教育装备中心 浙江理工大学
  9.省劳动保障厅(本级) 省劳动保障厅信息中心
  10.省委组织部
  11.省委610办公室
  12.省参事室
  13.省台办(本级) 台胞接待服务中心
  14.省地税局(本级) 省地税信息中心
  15.省发改委(本级) 省重点工程招投标办
  16.省信息产业厅(本级) 省信息化推进服务中心
  17.省民宗委(本级)
  18.省公安厅(本级) 浙江警察学院
  19.省新闻出版局(本级) 省新闻出版发展中心
  20.省计生委(本级) 省计生宣教中心
  21.省统计局(本级) 省统计计算中心
  22.省交通厅(本级) 省公路管理局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3.省地勘局(本级) 省第一地质大队
  24.省文化厅(本级) 浙江图书馆
  25.省旅游局(本级) 省旅游质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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