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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
发文文号: 成地税函[2003]177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8
实施时间: 2003-6-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8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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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川地税发[2003]31号文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第一批名单下发你们,凡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按川地税发[2003]31号文第一条规定确定。
  设备包括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各种附属于设备本体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其他金属构件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的设备按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三款确定。
  三、设备的具体名单:
  (一)、通用机械
  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二)、静置设备
  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
  2、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贮存槽等。
  2、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
  (四)、自动化控制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保温箱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
  2、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器仪表、分析仪表、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盘上安装器、压力仪表、温度仪表、流量仪表、差压仪表、物位仪表等。
  (五)、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
  (六)、电气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闭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母线桥和支柱瓷瓶等。
  (七)、通风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
  (八)、炉窖砌筑
  1、各种装置在炉窖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炉窖传动和提升装置。
  2、属炉窖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
  (九)、管道
  公称直径300毫米以上的阀门、电动阀门。
  (十)、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
  1、灭火系统中:隔膜式气压水罐(气压罐)、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发生器及比例混合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显示器、远程控制器、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放、录音机、广播分配器、消防通讯电话交换机、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等。
  3、安全防范设备中: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前端传输设备、无线报警发送设备、报警信号接收机、可视对讲主机、控制器、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武器探测门、摄像设备、监视器、镜头、云台、控制台、监视器柜、支台控制器、视频切换器、全电脑视频切换设备、音频、视频、脉冲分配器、视频补偿器、视频传输设备、汉字发生设备、录像、录音设备、电源、CRT显示终端、模拟盘等。
  (十一)其他设备
  干衣设备、游乐设备、防盗设备、行吊设备、防雷设备、站用电源发电设备等。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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