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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8]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4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2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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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 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本征收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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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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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乞丐   2009年7月6日 +25金币
纠错: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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