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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法[2008]26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8
实施时间: 2008-5-28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7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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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下地区每平方米应纳税额为:中山区40元;沙河口区40元;西岗区4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双D港、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53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0元;大连保税区(含大连出口加工区)53元;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暂定25元;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暂时定30元。
  二、本通知生效后新批准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耕地占用税适税税额,按原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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