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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社保费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8]1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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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闽地税发〔2001〕41号)的规定,鉴于省政府已于2007年调高各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各行业核定征收的缴费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核定征收的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逐步夯实缴费基数;对能够提供准确的缴费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应依实征收。
  附表:各行业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各行业核定缴费基数下限表
  

   

最低月平均缴费基数(元/月、人)

农、林、牧、渔业

650

采矿业

900

制造业

800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00

建筑业

80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0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000

批发和零售业

900

住宿和餐饮业

800

金融业

2000

房地产业

11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40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0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50

教育

1100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10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100


  注:最低月平均缴费基数为 2006年全省各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60%,并小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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