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718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40号)、《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3倍为8469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ptiger   2008年7月7日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问哪个法律法规赋予你局的这样的权利。应该是从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建金[2016]14号 2016/1/12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 宁金管[2011]62 2011/10/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2]33号 0001/1/1
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5] 2005/3/17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7/9/1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 沪公积金管委会 2015/10/14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1997/5/26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还 宁金管[2011]61 2012/1/1
襄樊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2/7/2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 赣财综[2007]61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