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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95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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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40号)、《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3倍为8469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8469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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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ptiger   2008年7月7日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问哪个法律法规赋予你局的这样的权利。应该是从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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