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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8]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6-12
实施时间: 2008-6-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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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2008]3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上述考试的人员。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包括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0元。
  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务费收费标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实务(初级)》每人每科55元,《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65元。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务费收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每人每科35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务费中,上缴中央的标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每人每科12元,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社会工作实务(中级)》为每人18元。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务费中上缴中央的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20元,《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每人每科10元。
  应缴中央的考务费收入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集中上缴中央国库。执收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渠道和金额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均上缴市级国库。
  本市考试费缴库时,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费填列预算科目为103041212,社会工作师考试费填列预算科目为1030412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填列预算科目为103041210。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规定自考试报名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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