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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大连市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大劳发[2007]20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7-12-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0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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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为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称城市低保)人员充分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本着“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失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失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称联动机制)是指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展的就业服务。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政策咨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建立联动机制,可以有效整合资源和力量,实行信息共享、管理互动,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政策宣传,通过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主动性,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 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求职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或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应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详细填写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签订《协约式服务协议书》。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的求职与培训意向,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人员)建立专门数据库,实行专项服务。
  (二)建立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对全市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申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扶持和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实现市及区、市、县职业介绍部门的就业信息、社保中心企业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联网共享。民政部门要完善城市社会救助管理系统,与劳动保障部门信息互联,实施动态管理。
  (三)积极实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失业和低保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可以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实现创业就业。依托普惠制培训定点单位,根据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和培训愿望,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培训后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具体按《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6]19号)的规定执行。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等信息录入数据库,作为申领和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的依据。
  (四)建立有效就业援助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组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服务。根据失业和低保人员的年龄、就业能力、技能培训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开展工作,通过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促进失业和城市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联动约束机制
  (一)健全服务体系,完善申领条件。在失业、城市低保人员申请求职登记15个工作日内,向其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对“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对其他人员原则上在其进行求职登记60日内提供两次以上就业推荐。未被聘用或因患病、伤残等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协约式服务协议书》上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并将确认意见传送到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按照确认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对于无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意见的,街道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经办部门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申请。
  (二)加强日常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对有劳动能力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待遇人员,要加强日常管理,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在《失业证》或《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进行记录,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城市低保经办机构据此确认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对于拒绝接受就业服务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属于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享受城市低保的,撤销其家庭低保待遇。
  (三)健全机制,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要加大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就业状况核查力度,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对于主动申报就业的,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可实行渐退制度。已经核实就业但未主动申报的,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四)加大对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力度。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实现就业的,从个人申报就业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其实现就业的下个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共同负责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政策,健全制度,促进联动机制实施。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城市低保经办机构,运用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管理。
  (二)健全联动机制工作体系。各区、市、县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失业人员和申请城市低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及相关待遇确认工作。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受理申领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的求职(失业)登记,建立登记台帐,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城市低保经办机构根据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确认享受失业保险与城市低保资格,并落实相关政策、兑现待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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