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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5
实施时间: 2008-2-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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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为保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实际退库数据的一致性,各局须对审核通过的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应退税额,在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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