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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8]16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8
实施时间: 2008-4-1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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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7】19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263号批复如下:
  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是1998年1月在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极箔(化成箔、腐蚀箔)、饮用纯净水、电极箔生产设备等。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产品“HA13中压化成箔”、“HD13高压化成箔”、“HD14高强度中高压化成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新材料类“高比容铝电解电容器阳极光箔”(序号:06010057)范围。2006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过渡政策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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