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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8]17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8
实施时间: 2008-4-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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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保【2008】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是1997年11月由张家港华达涂层有限公司、香港万方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张家港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投资总额5341万美元,注册资金1781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是从事金属材料及其相关产品的中转、仓储及配套加工,为到港船舶提供码头配套服务;从事金属材料的批发、进出口。2007年10月该公司5个杂货泊位建设已竣工验收并开始试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在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张家港华达码头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但如该公司2008年仍未获利,则上述“五免五减半”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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