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8]3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0
实施时间: 2008-2-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6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报口径
  为了使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完成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工作,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另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三个选项。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
  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18至20行的“累计金额”列。
  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
  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
  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至3行,11至15行。
  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至15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1月19日
 这个文件有些太概括了,没有附件对照,看起来有些不方便,,还得去找附件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使用新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 皖国税函[2006] 2006/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粤国税函[2007] 2007/6/1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所[2009] 2009/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 桂国税函[2008] 2008/4/3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10/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陕国税函[2012] 2012/2/2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 浙地税[2008]37 2008/7/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 鄂国税发[2006] 2006/1/1
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9/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 苏国税函[2008] 2008/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