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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8]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9
实施时间: 2008-3-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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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文件要求,依照我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非国标税控装置初始化之日起,凡使用期达到5年(60个月)的,应按规定更换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达到或超过5年(60个月)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纳税人发放《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之二)或(之三)告知有关更换工作,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三、《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30日时使用,《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二)》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15日时使用,《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三)》在将纳税人所应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7日时使用。
  四、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前台操作人员进行提示。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
  2.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 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二)
  3.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三)
  4.提示说明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
  单位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的要求,依照我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的规定,鉴于贵单位安装使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已达到5年(60个月)以上,因此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按规定和实际需要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同时我局将在贵单位最近一次(或本次)报送发票数据时将贵单位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定为30日。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贵单位在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价款/(1+17%)*17%)计算可抵免税额;同时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感谢贵单位5年来对我局组织开展的发票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感谢贵单位多年来为国家和首都建设发展做出的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二)
  单位名称:
  贵单位现在使用的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使用期已超过5年(60个月),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也已通知贵单位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但贵单位尚未更换。现再次通知贵单位,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的15日内进行更换工作,同时我局将对贵单位现在所使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在贵单位本次报送发票数据后定为15日。
  希望贵单位理解和支持我局组织开展的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尽快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三)
  单位名称:
  我局已先后两次通知贵单位将现在使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但贵单位至今仍未更换。现通知贵单位,我局将在贵单位完成更换工作前将非国标税控装置的授权期在贵单位每次报送发票数据后统一定为7日。希望贵单位能够尽快进行更换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 年 月 日
  附件4:
  提示内容
  一、在到期后的第一次报数时弹出“此机具使用期已达到5年(60个月)以上,请发通知书(之一)。”
  二、在到期后的第二次报数时弹出“此机具已发过‘更换’通知书(之一),请发通知书(之二)。”
  三、在到期后的第三次报数时弹出“此机具已发过‘更换’通知书(之一)和(之二),请发通知书(之三)。”
  四、如仍未更换,在以后的每次报数时弹出“此机具已发过‘更换’通知书(之一)、(之二)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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