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8]26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5
实施时间: 2008-3-25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有关税额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市政府新批准的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暂按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预征,即原适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税额的区县分别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的税额预征。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预征税额与按新《办法》规定征收的实际税额不一致的,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多退少补。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发放征(占)地批准文件时,应同时通知所在地同级地方会晤机关。并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各部门应做好预征税额多退少补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有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 浙政办发[2014] 2014/2/20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2/3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辽地税农[1999] 1999/6/1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 苏财规[2015]35 2015/8/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主体资格认定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9/1/2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8/6/2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 辽地税函[2012] 2012/1/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 山西省地方税务 2010/9/2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江苏省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的通 苏财农[2016]13 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