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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字[2008]10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16
实施时间: 2008-6-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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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宣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省委宣传部等四厅局《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浙宣〔2008〕14号)精神,为保障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的宣传、教学和展示功能,特设立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由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二)中央财政转移我省的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补助;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新增运行经费补助;
  (三)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补助。
  第四条 门票收入减少补助规定
  (一)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
  (二)门票收入减少补助额,以2006、2007年中门票收入较高的一年为准核定;
  (三)2006年以前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的门票收入减少补助额,参照我省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博物馆、纪念馆的平均水平核定。
  第五条 新增运行经费补助规定
  (一)因免费开放而新增的运行经费,除中央财政已明确补助20%外,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具体负担比例如下:
  地区分类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市县财政
  一类地区 20%   80%  0
  二类地区 20%   60%  20%
  三类地区 20%   40%  40%
  (二)新增运行经费按照各博物馆、纪念馆2006年度事业支出数(扣除项目支出)的25%计算;
  (三)新建博物馆的新增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核定。
  第六条 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范围
  全省实行常年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
  第七条 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条件
  (一)基本陈列布展
  1.新馆陈列布展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
  2.旧馆改陈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上次(轮)基本陈列展览的总展出时间不少于3年;
  3.基本陈列布展要反映当地历史,展览内容丰富、健康。
  (二)临时陈列展览
  1.省、市、县级馆展览总投资额分别不少于15、10、5万元,展出时间不少于21天;巡回陈列展览总投资额不少于5万元,且巡回展出地点不少于两个;
  2.展览内容丰富、健康,预期社会效益良好,并实行免费开放;
  3.馆内必须有基本陈列的展示内容。
  省内博物馆之间临时展览的借展经费省财政不予补助。
  第八条 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项目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前一年度被评为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单位,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二)分级负担原则。市县级馆陈列展览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分类补助原则。同类陈列展览经费补助向一、二类地区适当倾斜(地区分类详见附表)。
  (四)事先申报原则。陈列展览采用事前申报,即陈列展览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陈列展览举办后不再追补项目经费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和时间
  市、县(市)财政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其中2008年度补助经费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区级博物馆、纪念馆项目由区财政局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向市级申请,由市级财政局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一)市、县财政局会同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申请补助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经费预算。
  省级博物馆、纪念馆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核批程序
  (一)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和新增运行经费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商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二)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商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
  (三)中央财政补助的基本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经费,待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后另行核拨。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下达到各相关单位。区属单位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一)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和新增运行经费补助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陈列布展和临时展览补助按照项目经费要求管理使用。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核拨的门票收入减少补助,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确定免费开放前门票收入的使用范围安排支出。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后,不得降低同级财政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的正常经费供给水平。
  (四)各级财政、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取消今后两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向观众出售门票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地区分类表
  类别 县(市、区)名单
  一类地区
  淳安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平阳县、安吉县、金华市本级(含所辖区)、兰溪市、磐安县、武义县、衢州市本级(含所辖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本级(含所辖区)、缙云县、青田县、龙泉市、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舟山市本级(含所辖区)、岱山县、嵊泗县
    二类地区
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临海市、玉环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浦江县、东阳市、永康市
  三类地区
  杭州市本级(含所辖区)、温州市本级(含所辖区)、乐清市、瑞安市、嘉兴市本级(含所辖区)、湖州市本级(含所辖区)、绍兴市本级(含所辖区)、绍兴县、义乌市、台州市本级(含所辖区)、温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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