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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福[200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30
实施时间: 2008-1-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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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原有企业年金参保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现将移交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转出原企业且无新的企业接收的个人账户(下称保留账户),其受益人在本通知下发时已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企业年金领取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于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至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时,保留账户受益人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以及虽符合领取条件但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其保留账户及其资金一并向受托机构整体移交。
  保留账户受益人可以委托受托机构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管理和运营,受托机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委托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各项管理费用由委托个人承担,标准按不高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的规定收取。保留账户受益人不选择投资运营的,由受托机构将其账户资金存入银行,年收益按同期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原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停止经营并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且企业账户资金尚未量化到个人账户的,应先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企业年金账户进行封存(下称封存账户),将待分配资金全部量化到个人后,再将个人账户及其资金一并向受托机构整体移交。
  封存账户中的待分配资金应按该企业在原有企业年金缴费期间在册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平均分摊后记入个人账户。封存账户资金量化到个人账户以后的管理和运营以及收取管理费用的标准,参照保留账户受益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已建立的个人账户,比照企业年金办法统一移交给受托机构,并按企业年金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单位的缴费积累尚未量化到个人账户的,应在量化到个人账户以后再整体移交。个人账户资金在移交后可以参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委托受托机构管理和运营。单位不委托投资运营的,由受托机构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存入银行,年收益按同期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待个人账户资金的受益人符合领取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四、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后,受托机构及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报备并经确认的受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规定实施管理和投资运营。企业因各种原因暂未与受托机构签定受托管理合同期间,其资金(产)可纳入受托机构申请设立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妥善管理。待签定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后,再按合同中明确的投资方案投入增值运营。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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