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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福[2008]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30
实施时间: 2008-1-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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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原有企业年金参保单位:
  《关于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市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移交的原则
  (一)整体移交。根据本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实际情况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移交的要求,本市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由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在2007年底前以整体移交的方式统一向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受托机构)移交。
  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后设定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受托机构可以按国家和本市企业年金办法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和受理相关业务。
  (二)规范操作。本市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加强沟通协作,明确责任分工,并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市政府的要求规范操作。  
  (三)平稳过渡。为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在移交中要做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过渡、业务操作不断不乱,并确保在移交后按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要求实施规范管理,形成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格局。
  二、移交的要求
  (一)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要对原有企业年金的资产状况进行清产核资,在审计、评估的基础上确认移交资产价值,与受托机构协商一致后签订移交协议。
  (二)在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时,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应向受托机构提供经审计确认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和收支情况,各参保企业确认原有企业年金资产的书面材料,个人账户记录信息、移交时点相关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后,为有效管理整体移交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受托机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并与企业及受其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基金管理机构分别签定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上述合同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移交中的其他问题
  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关系到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本市企业年金市场的规范与发展,移交机构和接收机构应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对移交中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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