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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6-19
实施时间: 2008-6-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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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二、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修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电价调整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答记者问
  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决定自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5分钱。同时,对煤价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请问这次电价调整的背景?
  答:近两年电力企业成本增支因素较多。一是电煤价格持续大幅攀升。2007年以来全国发电用煤累计每吨上涨80多元,导致发电企业普遍出现亏损。部分发电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局面。二是电厂脱硫成本增加。2007、2008年共有2亿多千瓦燃煤机组加装烟气脱硫设施,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需提高1.5分钱。三是“十一五”期间为提高电网输配送能力,电网企业每年增加投资3000亿元左右,增加了还本付息额的负担。另外,为鼓励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需要适当提高。提高电力价格适当补偿电力企业成本增支,有利于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
  问:这次电价调整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电价调整,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平均涨幅4.7%。但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对四川、陕西、甘肃省受灾严重的县(市)电价不作调整。同时,还对电网销售电价结构进行了调整,包括全面推行城乡用电同价、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适当调整电压等级差价等。
  问:为何要对发电用煤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答:今年以来发电用煤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目前电煤供应仍然偏紧,预计今后一段时间煤价仍将呈上涨态势。为防止煤、电价格出现轮番上涨,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问:这次对发电用煤采取了什么样的价格干预措施?如何保证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
  答:这次对发电用煤价格主要采取了最高限价的干预措施,即要求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为保证上述干预措施产生实效,一方面,我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组织开展全国煤炭价格大检查。另一方面,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广大煤炭用户举报的涨价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典型案件,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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