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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新产品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审核退付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鲁财政税字[1996]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6-1-1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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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 为贯彻对省级以上新产品新增增值税25%部分实行先征税后财政 返还的优惠政策,严格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税法规,特制定本 办法。
  二、 享受省级以上新产品新增增值税25%部分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范 围和条件:
  (一)享受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范围。是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和 省科委、省经委所列新产品计划本子为基础,重新筛选认可,编入山东省 新产品新增增值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新产品项目。
  (二)享受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新产品项目,必须是自行研制开发, 形成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设计标准,完成新产品鉴定,具有较 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企业增值税足额入库。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增值税25%部分返还照顾:
  1、未列入山东省新产品新增增值税财政返还名单项目;
  2、未通过新产品鉴定的项目;
  3、返还期税款尚欠缴的项目;
  4、用“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入库的税款;
  5、税务、审计等各种检查查补入库的偷漏税税款;
  6、按规定已享受其他减免、退返照顾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返还照顾。
  三、享受新产品新增增值税25%部分财政返还的期限,自列入山东省新 产品新增增值税财政返还名单的年度起。国家级新产品享受两年、省级新 产品享受一年。
  四、企业申请返还新产品新增增值税25%部分的程序及有关资料。 企 业应向增值税25%部分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 (以下称申报受理单 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一九九×年新产品增值税25%部分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申报表》 (式样附后)原件;
  2、新产品鉴定书复印件;
  3、企业全部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4、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或新产品更名等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一式三份(省、市地、县市区各一份)按顺序分项目装入 文件袋,并在袋上写明申报企业及申报新产品的名称。
  五、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转报、批复与返还。
  (一)申报受理单位收到企业上报的新产品项目,应按上述有关范围 和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申请返还数额较大的,要深入企业重点审查。 对审查情况属实、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出返还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 章,连同企业上报资料一并上报市、地财政局。
  (二)市、地财政局接到申报受理单位或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应严格 审核,对审查属实符合政策规定的,在申报表上签字盖单日,以书面请示 连同全部企业的分项目新产品申报资料及反映全部企业情况的《一九九× 年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统计表》(式样附后) 一并上报至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地上报的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审批要求 严格审查,对资料齐全、审查无误的,下达批复文件。
  (四)根据批复文件,由新增增值税25%部分的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 门列支出预算,以“科技三项费用”科目予以返还。
  六、新产品新增增值税财政返还实行定期审批制度。各市、地财政局 要于申报返还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将企业分户、分项目资料一次汇总上报 到省财政厅。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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