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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科发[2008]5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30
实施时间: 2008-5-3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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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4日联合下发(国科发火〔2008〕172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省已经制定出《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按照这几个文件要求,我省将从即日起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
  附件3: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
  为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决定我省认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适时修订办法;
  2指导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机构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
  3指导制定我省中介机构和专家认定标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省财政、省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负责建立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
  3负责公示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工作;
  4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经核实后做出处理决定;
  5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报告;
  6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通报、培训等事宜;
  7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三、认定与申请的有关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合规性审查、认定、公示与备案,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年4月30日以前受理的,6月30日前认定完毕;10月31日以前受理的,12月30日前认定完毕。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章”)。企业凭此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优惠事宜。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复审
  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五、重大业务事项变更
  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六、罚则
  (一)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取消参与评审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省科技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税局  陕西省地税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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