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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05]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15
实施时间: 2005-7-1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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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规范采购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现将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按月申报制度。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工作需要,申报政府采购项目。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一级预算单位按月报送《湖南省省本级分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制度(见附件1),个别部门二级预算单位较多、采购任务较重的,经一级预算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可以由二级预算单位直接申报。原《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外项目申报表》停止使用。
  二、明确申报程序。一级预算单位(或二级预算单位)统一汇总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湖南省省本级分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并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报送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经审核,确认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后,再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采购项目的申报日期为1-11月的前10个工作日,过期不受理(过期可在下月一并受理)。12月份只办理中央、省级当月追加的项目指标的申报。
  三、实行采购项目计划管理。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严格按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分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下达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附件2),无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采购项目将不予受理有关事项的备案和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将作为政府采购编号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的依据。
  四、分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与用款计划的衔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的分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应与申报的分月用款计划衔接,以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及时支付。
  五、分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的调整事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于当月的15号前向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理由,经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特殊事项申报要求
  1.各部门、单位因紧急采购需要、属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直接填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申报表》。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
  2.各部门、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项目(或软件开发)必须在确定开发时办理项目申报,并同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预告,邀请所有有意开发该项目的供应商了解本项目有关需求,以保证有三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时间紧迫为由限制合格投标商参与投标,也不得以交货时间紧为由设置时间性限制条款。
  七、评标现场的管理要求。为加强评标现场的管理,严肃评标纪律,评标现场停留人员只能是:采购人派出的评委、评标专家、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报请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评标过程中,作为评委的采购人只能最后发表评标意见。
  八、评标报告的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对评标报告签署意见;凡超过五个工作日未签署的,视同已经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信息。采购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书面材料,报请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最后结果以论证报告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情况处理:论证报告结果与评标结果一致的,由申请单位承担;论证报告结果与评标结果不一致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九、供应商质疑的处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法定质疑期”),供应商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刊登时间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晓的时间。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备案。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及内容必须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相一致,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不一致的任何要求,否则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七条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按以下情况处理:属于供应商责任的,采购人应以书面文件报告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属于单位责任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七条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但财政部门有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与资金支付。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应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项目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项目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时间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库〔2005〕4号)和合同要求,及时申报用款计划并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不得以没有申请用款计划额度为由拒付采购资金。由单位自行支付的,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对拖欠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行为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通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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