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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05]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26
实施时间: 2005-10-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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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通用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二、规范采购文件制作
  1.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2.所有采购文件封面必须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对项目有关问题的咨询。答疑人应当熟悉采购项目情况。答疑人一般应明确为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3.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除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采购文件中出现不合理条款和歧视性内容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依法追究代理机构责任。
  4.采购文件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采购文件的售价超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2)开标时间与法规不相符;
  (3)指定货物品牌或投标人(单一来源方式除外);
  (4)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进口原装产品;
  (5)技术参数中有个性化指标;
  (6)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交货时间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8)只允许生产厂家投标(特殊采购项目除外);
  (9)分包中有不同行业产品,又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采用打分办法,评分标准未载明;
  (11)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
  5.对采购量大,一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供货的采购项目,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分包,不得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自由拆包,分包或单一品目只允许确定一家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文件发售阶段,代理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项目采购文件阅读样本,让供应商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确定其是否购买采购文件。
  2.审查供应商资质。代理机构在发售标书时,必须对供应商商务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发售采购文件,对符合要求的,不得拒绝发售采购文件;
  3.从信息公告之日起至开标的前一天,均应对外发售采购文件,不得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节假日不售标书的,发售标书的时间应顺延。
  4.信息公告发布前,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发售采购文件。
  四、规范开标和评标程序
  1.代理机构要明确专人做好开标、评标的接待、服务工作,努力为采购当事人创造和谐的投标环境和氛围。
  2.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不得随意推迟开标时间。
  3.代理机构必须确保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现场监督的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标现场。
  4.评标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标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核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有关条款,确保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
  5.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打分,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他分值确定之前,代理机构不得公布。
  6.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进行复核,发现评委在同一项目打分的分值差别较大时,应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检查,以避免出现错误。
  7.代理机构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外,必须对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摄像、录音,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8.在评标过程中应给评审专家以充足的时间阅读招、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必须关机并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不得对外拨打或接听电话;要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评标意见和打分;除简单项目专家一致认为不必进行解释或者澄清外,一般采购项目均应安排解释和澄清时间。
  9.对于资质审查中确认为无效投标的供应商,应认真组织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请评委复议;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对低价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委对未中标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
  10.代理机构应明确1-2名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同志专门负责对专家的抽取工作,并将名单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11.认真受理供应商的咨询和质疑,并根据有关法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质疑答复不得含糊其辞,不得敷衍应付。属于技术性问题,应组织原参与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作出书面解释。通过认真答复质疑,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
  五、规范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等,努力提升执业水平。
  各代理机构建立的规范管理制度,请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引起投诉,导致采购活动无效,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除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七、本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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