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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05]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7-11
实施时间: 2005-7-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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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管理,规范采购人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现将非公开招标方式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按照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况。
  二、申报程序
  采购人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或市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说明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不得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转报。
  三、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批表后五个工作日以后,十个工作日以前书面批复是否同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程序
  (一)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程序
  1.邀请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时限规定
  (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受邀投标人的产生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随机选择投标人的过程必须公开,须在采购人代表、报名供应商的监督下进行。随机选择的结果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及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签字确认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评标委员会的产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
  1.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的时限规定
  (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2)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谈判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2.谈判小组的产生
  比照18号令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的有关规定确定谈判小组成员。
  3.参加谈判供应商的产生
  谈判小组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随机选择投标人的过程必须公开,须在采购人代表及报名供应商的监督下进行。随机选择的结果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全部供应商签字确认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
  1.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的时限规定
  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审批表的同时,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依法选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原因及该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公告格式见附件2),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是否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
  1.询价采购活动中的时限规定
  (1)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接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上,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2)自询价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2.询价小组的产生
  比照18号令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的有关规定确定询价小组成员。
  3.询价供应商的产生
  询价小组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随机选择询价供应商的过程必须公开,须在采购人代表及报名供应商的监督下进行。随机选择的结果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全部供应商签字确认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注:本通知所指三家以上供应商是按照财办库〔2003〕38号文件规定的统计口径,即“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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