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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6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7
实施时间: 2004-5-17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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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明细科目设置的原则、内容和登账方法进行办理,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
  二、各级计财、稽查、税政、征管和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原始凭证的及时传递。对原始凭证的传递时间要求在凭证填发或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凭证传递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的计财部门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以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成果。
  三、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地要按总局修改后的《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软收入明细月报表》表式上报,原《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软收入明细月报表》同时废止。考虑到时间较紧,原地税计会软件暂不作修改,请各地将《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软收入明细月报表》采用Excel单独编报,并随每月会计报表一同上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调整《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的登记,对于今年1-4月份已登记的查补税金要按本通知的明细分类科目进行调整登记,并分月按新的表式编报,于2004年6月4日一次性上报省局。上报地址均为/Center/计财处/2004年查补税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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