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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5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9
实施时间: 2004-4-1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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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建[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地税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关于施工现场津贴标准的规定,我省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46号)规定执行。
  二、地税系统内各种建筑物的维修和装修项目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具体审批权限如下: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报市、州局审批;预算金额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省局审批;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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