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8]1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29
实施时间: 2008-2-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7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9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8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查处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专项检查范围
  (一)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2008年纳入省、市两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面不得低于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20%。
  确定检查对象时应优先考虑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外省在我省设立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单位。
  (二)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1、房地产开发行业;
  2、建筑安装行业;
  3、烟草行业;
  4、金融保险行业;
  5、有色金属业。
  上述行业内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全部纳入重点税源企业检查范围,结合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一并进行;对部分长亏不倒或长期处于盈亏临界点、零申报、异常申报的纳税人,应选择纳入检查范围。
  (三)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确定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作为我省区域专项整治项目。各市应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方针,重点打击非法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犯罪窝点、网络和团伙,并选择发票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
  (四)全国性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将从金融业、保险业和供电行业中选择3户全国性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组织全国税务机关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检查事项另行通知。
  三、专项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6至2007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四、专项检查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着重检查应税劳务营业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或跨区域经营企业、集团性公司的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分析存在问题原因,防止税收流失。
  (二)房地产开发业要以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为依托,重点检查纳税主体自行开发、合作建房等项目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以及预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
  (三)建筑安装业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特别是检查计税营业额、甲方供料、异地施工等经营业务税收政策落实情况。
  (四)烟草行业重点检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及烟叶税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情况。
  (五)金融业要结合省级“大集中”和总局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要求,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经营项目营业税申报缴纳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六)有色金属业重点检查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情况。
  (七)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要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案件,摧毁犯罪窝点、网络和团伙。
  (具体检查范围、内容及方法见附件1)
  五、专项检查组织分工
  (一)专项检查领导机构设置
  各级地税机关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稽查、法规、税政、征管、组织人事、政工、纪检、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等部门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各级稽查局。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直接组织对重点企业、汇总纳税企业进行检查。
  2、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组织对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以及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并依据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3、税政、征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的业务指导、咨询以及发票鉴定等工作,重点是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重大建设项目等项目检查的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4、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项检查期间检查人员的借用借调、考评奖励等组织保障工作。
  5、政工部门负责税收专项检查的成果宣传报道及典型案件曝光工作。
  6、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廉政教育、税务监察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
  7、纳税服务负责通过“12366”纳税服务系统受理纳税咨询、转办投诉举报等涉税事项,发布税收专项检查通告、信息等。
  (三)专项检查组织分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今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稽查的组织形式。
  1、省局稽查局具体负责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挥和业务指导;督查、督办或参办各市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企业的查处工作;统一组织总局部署的3户全国性汇总纳税企业检查;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
  2、各市稽查局重点负责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全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单位的查处工作,并直接组织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
  3、对跨区域生产经营且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企业的检查,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地税机关牵头,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地税机关协同实施。凡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统一进行定案处理。
  六、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自3月份正式开始,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上旬至中旬)。省局统一组织召开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并向社会发布税收专项检查通告。各市制定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查前辅导、查前培训等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3月下旬至9月份)。3月份至6月份,集中检查烟草、保险及证券业;5月份至9月份,集中检查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有色金属、金融业以及各市自行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对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3户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检查时间,按省局通知规定执行。
  专项检查期间,省、市局组成督导督查组,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并选择部分已查结案件进行复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完成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全面总结,并针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综合性整改建议,研究制定加强税源管理的整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整改、完善工作。
  七、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主要内容来抓,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要落实好领导小组责任。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参加研究部署专项检查工作,不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为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政策、制度保障;稽查局作为专项检查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计划落实、组织实施、情况调度和直接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分析。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的成果以及各种征管资料开展查前分析,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企业、检查项目进行解剖式检查,积累经验后展开全面检查。三是要组织好业务培训。要结合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特点、会计核算制度和以往检查经验,采取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和编发检查指南等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四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精心组织,突出重点。一是要持续深化分级分类检查。各市要调整充实市级稽查局的检查力量,组建专业化的检查工作组,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二是要进一步细化检查项目。要进一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强化证据意识,确保把所有涉税问题查深、查细、查透。三是要突出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烟草行业以及3户全国性汇总纳税企业是总局确定的指令性检查计划,各市要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并及时报告检查进展情况和案情分析报告。重点税源企业是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的重中之重,各市要按照平均3至5年对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一遍的要求,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税源分布、税源管理、稽查力量等情况,统筹安排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计划。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是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在全国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也是我省今年区域专项整治的项目,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要严肃查处,严加整顿”的批示精神,认真组织,积极行动,协调联动,打好攻坚战。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用票单位存在的发票违法线索,要刨根溯源,一查到底,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协作,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各级地税机关内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稽查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征管、税政等部门负责政策把关、解释疑难和落实整改等工作。各级国、地税稽查部门应尽可能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树立“协查地也是发案地”的意识,在保证协查回复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掘协查线索开展延伸检查。要加强税警协作,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以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各市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工作落实措施,加大落实力度,确保税收专项检查效果。一是要科学分解专项检查任务。要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岗位,明确具体牵头承办部门和责任人,提出明确的工作进度、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增强抓落实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二是要认真组织督查督导。上级税务机关要适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对下级专项检查计划落实、稽查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征管整改情况进行包组分片督导督查,全程跟踪指导或参与检查。下级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对存在地方保护严重的地区,省、市两级稽查局要及时组织力量参与检查,以促进地区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落实目标考核制度。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各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按照省局制定的综合目标考评指标,逐项考核落实,考核结果要在系统内进行通报,重点纠正专项检查存在的组织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瞒报案情等突出问题。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并有定量分析,对存在的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分析;行业检查指南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和行业税收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各相关税种的主要违法行为,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八、材料报送要求
  各级地税机关对上报的专项检查数据和材料要严格把关,杜绝虚假及敷衍应付现象的发生,确保各类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
  (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各市于3月20日前上报部署税收专项检查正式发文和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二)动态信息、经验材料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税收专项检查动态信息或经验材料各市每月至少上报2篇。
  (三)税收专项检查统计报表。每月30日前,报送《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各级稽查部门提供数据,同级税政部门层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局(税管二处)。
  (四)大要案报告。各市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105号)规定的条件、时限上报大要案查处情况。
  (五)工作总结及行业检查指南。6月2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阶段性工作报告,烟草行业专项检查进展情况按省局有关通知要求执行;10月15日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并附送行业检查指南。
  (六)材料上报形式。为提高专项检查分析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通过notes信箱向省局专项检查办公室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1、重点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提纲
  2、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重点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提纲
  一、房地产开发行业
  (一)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以及房地产销售公司、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公司(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关联单位。
  (二)检查内容
  鉴于房地产开发需经过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施工建设、房屋销售等多个环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时,要对其开发业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以查明每个开发项目从立项、规划、投资、施工到销售等所有环节的问题。
  1、营业税方面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取得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单位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在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开发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转经营收入问题;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检查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重点检查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以营销策划公司、项目咨询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代开发票虚列销售佣金、咨询费等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虚开办公费、服务业发票等虚列薪资支出、广告支出等。二是要通过检查成本对象总开发成本、可售总面积、可售面积单位成本、已售面积等资料,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重点检查各项预提准备金、风险金以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支出、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支出、财产损失等项目,是否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用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合理分摊。
  (3)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问题。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10条“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执行。
  (4)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房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或利用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虚开费用套取现金偷逃税款等;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5)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交易问题。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问题。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以及2007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的情况。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问题。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3、土地增值税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4、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5、土地使用税方面
  房地产开发项目占有的土地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已售房屋分割的土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
  6、印花税方面
  (1)各类应税证照是否贴花完税。
  (2)书立的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贴花完税。
  7、个人所得税方面
  着重检查经营者、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一是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包括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检查以假发票、代开发票、假工程施工合同等手段,虚构经营业务、虚列开发成本费用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四是在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五是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发放薪酬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六是达到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的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二、建筑安装业
  (一)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二)检查内容
  对大型建筑企业进行检查时,要对从分包单位取得的建筑发票及款项拨付情况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以查明总包或分包单位有无使用假建筑发票隐匿经营收入偷逃税款行为。
  1、营业税方面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了自建环节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可参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3)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检查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4)其它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个人所得税方面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发放薪酬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达到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的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4、其他地方各税
  参见房地产开发业
  (三)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4、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四)建材装饰材料经销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3、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4、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而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申报经营收入的行为。
  5、各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6、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7、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存在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三、烟草行业
  (一)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烟草生产、烟草销售、烟叶收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投资兴办的事业单位、控股公司、专业公司等多元化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鉴于烟草行业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企业所得税又属国税管理的现状,地税机关对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应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及烟叶税为主。
  1、房产税方面
  (1)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账,看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2)审查“其他收入”及“营业费用-租赁费(贷方)”,看有无房产出租,有无按租金收入计税。
  (3)审查营业网点,看有无无租使用的房产或以房换地的房产。
  (4)审查“在建工程”,看有无新建房屋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情况。
  2、土地使用税
  (1)审查土地使用证,看计税的土地面积是否正确。 
  (2)审查有无无租使用的土地。
  (3)审查有无征用的土地未计税的情况。
  3、个人所得税方面
  (1)企业发放考勤奖、月度奖、年终奖等各类奖金、加薪,是否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存在超基数、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调整工薪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3)发放交通补贴、组织职工旅游或发放职工旅游卡、健身卡、个人消费卡等,是否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为职工办理各类补充养老保险及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5)从工会经费、应付福利费中发放应税奖励、节日年货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为职工报销燃油费、修理费、停车过路费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达到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的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8)其他应税事项。
  4、烟叶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重点检查烟叶收购单位是否足额申报缴纳烟叶税。
   四、金融业
  (一)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检查内容
  1、经营收入方面
  检查项目:
   (1)利息收入,包括:贴现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及相应的手续费收入、境外转利息收入及减除利息支出的方法、银行卡透支利息收入、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打包贷款利息收入、融资利息收入、协议透支利息收入等。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收入、存放境外同业收入、买入票据收入、拆放境外同业收入、买入返售资产收入、转贴现收入(含买断适合回购式)、再贴现收入、调期业务利息收入、议付赔偿金收入等。
  (3)手续费收入,包括:各种代收代付项目、委托贷款、贷记卡、期权、承销国债、代办发行基金、银行卡跨行交易、代客理财等收手续费收入。
  (4)汇兑损益,包括:代客外汇买卖收入、自营外汇买卖收入等。
  (5)各种证券差价收入,包括买入返售证券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债券投资收益、工本费、邮电费、账本费、财产转让收益、股息(经利)收入、已核销呆账(坏账)收回、国债利息非净价交易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7)表外应收利息
  银行应当根据贷款本金和国家规定利率按期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实际收到货款利息时,冲减应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足90天的,按规定计算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贷款逾期超过90天的,应收利息转在表外核算,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如实际收到借款人交付利息,按实际收到的数额,将表外利息转表内计入当期损益。对借款人超过90天不能收回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可以冲减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收入,同时转表外核算。
  检查标准:
  (1)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和国家规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无降低利率少计息收入现象。
  (2)是否区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界限、普通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对挂账停息的贷款业务,有无不按规定提前挂账停息,减少利息收入的情况。
  (3)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账外经营、以息转本少计收入的现象。
  (4)银行各项业务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纳入账内核算,有无将手续费收入直接冲抵支出或账外经营情况。
  (5)对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咨询收入、代保管收入等是否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有无不计、少计或挂往来科目现象。
  (6)银行是否开展证券发行、销售、财产租赁、外汇买卖业务,是否计入收入。
  (7)因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和时限,银行加收的加息、罚息有无不计、少计收入的现象。
  (8)实际收到表外核算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是否作为收入处理。
  (9)贴现、转贴现收入采取分摊法,在一次性取得贴现收入时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再按日分摊,转入贴现利息收入,造成营业税的滞纳。依据营业税相关规定,企业应就其取得的非同业贴现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在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业务时,直接将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科目,少计贴现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检查方法:
  各检查组进驻银行后,应首先熟悉了解银行的机构设置情况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涉及税收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等。要把上述涉及收入的部门,特别是有客户终端的部门、涉税部门作为调查了解的重点。对业务收入部门主要了解业务收入构成情况、部门收入业务、收入如何核算,与总行(或省分行)如何划分等,同时向涉税部门了解其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编码,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会计账薄、报表及其它涉税资料。
  (1)审查银行经营活动内容、取得收入的项目,分清主营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并结合银行财会报表中有关收入项目的数据,查看银行有无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2)审查“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逾期贷款”等明细账及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分清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的界限,并结合“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查看是否按各类贷款利率及本金按期计算利息;对应收未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是否作收入处理,对贷款本金逾期未超过90天的,是否计算了应收未收利息,有无提前停息挂账的现象。
  (3)审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联行款项”、“拆放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等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看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入账或未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的现象。
  (4)审查“委托存款”、“代发行债券”、“代兑付债券”、“代售债券”、“代购债券款”等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查看银行是否有上述业务,并结合“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及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看取得的收入是否记入手续费收入,有无以收入直接抵减支出或挪作他用的现象。
  (5)审查“其他营业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银行经营活动的内容,查有无不记、少记收入的现象。
  (6)审查“证券发行”、“应收租赁款”、“经营租赁资产”、“代转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外汇买卖”等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是否有上述业务,并结合“租赁收益”“汇兑收益”等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其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租赁收益和汇兑损益中,有无不计少计现象。
  (7)审查“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和“其他营业支出”等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有无以收入直接冲抵支出的现象。
  (8)审查往来科目,银行取得收入是否长期挂在往来科目不结转收入现象。
  (9)检查“递延收益—贴现”、“递延收益--同业贴现”科目年末余额,即为应调增的当年贴现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对卖出回购的转(再)贴现业务,无需扣除对方应支付的利息费用。
  检查步骤:
  (1)检查12月21日、31日转表外利息收入。
  (2)索要对应贷款户清单、贷款台账;或按客户号抽选贷款户,索要贷款户台账。
  (3)对照借款合同、结息单据、有关分户账,验证选定的该笔贷款的计结息、利率运用是否正确;贷款本金是否逾期,转出的每一笔利息是否逾期90天。如未逾期90天,即为应调增的当年营业额。
  (4)如本金未逾期,但其中一个季度应收逾期利息超过90天后,是否在表内继续计提利息,若不再计提,则最后一季度计算的表外未收利息即为应调增的当年营业额。由此可见,本项业务需一笔一笔核查,很费时间精力。对其中一笔抽查后,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取得银行认可,并可由其安排人员统计,而后进行抽查验收。
  2、个人所得税方面
  (1)发放全系统年终奖在分行列支,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是否存在超基数、超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调整工薪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3)发放交通补贴、组织职工旅游或发放职工旅游卡、健身卡、个人消费卡等是否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为职工办理各类补充养老保险及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5)从工会经费、应付福利费中发放奖励、节日年货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为职工个人报销燃油费、修理费、停车过路费等,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7)以实物报销方式变相发放业务绩效奖、揽储奖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将开展刷卡积分换礼品活动支出记入业务宣传费,从“代办手续费支出”中列支回扣性质支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达到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的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10)其他应税事项。
  3、房产税方面
  (1)股改上市时,原划拨的房产评估增值后,将增值部分记“无形资产”的数额,该项增值是否调整房产原值补缴了房产税。
  (2)达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房屋装修费、中央空调是否及时调增房产原值补缴税款。
  (3)购置、新建的房产是否存在将土地成本列入“无形资产”科目,少计征房产税。
  (4)经法院判决或与借款人协商,待处理抵债资产—房产,其价值包括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复息、罚息)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时,固定资产按本金和表内息入账,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作核销处理减少了房产原值,造成以后各年少缴房产税。
  4、印花税方面
  各类应税凭证是否足额贴花完税,重点检查贷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
  (三)需与总行、省行核对的问题
  1、各年度从总行、省行分回的分润项目,包括:对公对私人民币理财收入、代理衍生产品业务收入、代理债券业务收入、银行卡(中银卡、国际卡)收入等,检查科目包括内部划转收入、境外分行划转收入、境外子行划转收入等。
  2、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重点统计股改时从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种类、各年金额(由总行划拨),以上项目如总行未完税,则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由各提供劳务的总、分支机构缴纳。检查科目:内部往来或内部往来—总分股改往来等。
  3、各年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总人数、占工资薪金比例、上划总行金额。
  4、各类、各期代客理财产品向客户分配收益数额。
  5、总行向一级分行分摊的各项费用,包括:信息处理中心运转费用、技术开发费、购置大型固定资产成本等具体项目、金额,有关总行的分配文件等。检查科目:业务费用中的电子运转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业务费等。
  6、工资总额的分摊数额。总行对省行核定的工资总额及由总行发放的行领导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省行对各市分行(直属支行)、各市分行对支行核定的工资总额及由省分行、市分行发放的市分行或支行领导绩效工资等发放情况。
  7、上市银行股改时,将不良资产打包给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总价中包含的相应打包资产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数额。
  《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2]财金1号)规定:金融企业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计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五、保险业
  (一)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财产、人身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服务机构等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应税营业收入方面
  保险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重点检查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有无假退保问题,是否收到退保手续费;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等。
  (1)对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业未按规定将保费收入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
  (2)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3)保险业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未按规定将计提利息和投资收益并转入保费收入核算。
  (4)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
  (5)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营业额计税的问题;有无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6)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是否有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付给分保人的保费是否代扣代缴税款。
  (7)收取保费挂账和以假退保的形式骗取退保收入,用于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或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或用于员工福利,少计保费收入。
  (8)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9)对从事证券业的,参照证券业的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方法:
  (1)审查“应收保费”科目。对财险业务而言,凡发生应收未收保费,其对应科目都应是“保费收入”。对因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采取分期收费的,应全额贷记“保费收入”。注意审查企业有无将分期收取的保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转收入的情况。
  (2)审查“预收保费”科目。对寿险业务而言,应对每笔预收保费时间较长而未结转“保费收入”的发生额进行细心审查,看记账凭证及保险合同,查有无到期而未转作保费收入的情况。
  (3)审查储金业务(会计制度叫“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
  (4)审查“保户储金”账户下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两全保险等险种的明细账,看是否有储金业务发生。
  (5)审查保费收入计算是否正确。税法规定,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6)审查“保户储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是否冲减“财务费用”,根据保险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预定利率计算储金利息,并借:应收利息;贷:保费收入。
  (7)审查“投资收益”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若有用储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看是否从该科目结转“保费收入”账户。有无直接结转利润的情况。
  (8)审查分保费收入。通过“分保往来”、“应付分保账款”、“分保费支出”等科目查看企业有无分保险业务,是否扣缴税款(会计处理:借:应付账款——分保人;贷:应交税金);通过“分保费收入”、“应收分保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查看有无分保费收入,应交的营业税是否在初保时缴纳。
  (9)审查“保费收入”贷方的红字发生额,看企业的纳税申报中是否扣除了奖励和返还给投保人的无赔款优待等项目,按余额交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保险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10)审查“保费收入”明细账中有关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个人代理营销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农牧保险的征免界限。看其保费收入中是否混杂有非人身保险的应税保费收入。
  (11)审查利息收入,包括:对利息收入按存款、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分别核息的,重点检查存款利息收入的贷方发生额,看有无将贷款利息收入混入其中的情况;对不分存款、贷款利息收入混在一起记账的,要分清贷款利息收入,因而要从贷款的单位查。一是审查“贷款”账户和贷款合同;二是审查“保户借款”账户和借款合同;三是审查“拆出资金”账户。
  (12)审查手续费收入,包括:审查银行存款及现金账借方发生额的摘要,看有无代理保险业务及分保业务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记录;审查“其他应收款”的明细账,看有无应收手续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债务人,其对应科目是否是“手续费收入”。
  (13)审查其他收入,包括:审查“其他应收款”账户中有无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明细账户。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审查“银行存款”、“现金”账,看借方发生额的记录摘要,有无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等的记录。若有,看其借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否是“其他收入”。
  2、个人所得税方面
  主要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财务、工会等部门相关制度文件、财务核算情况来发现线索。
  (1)营销人员佣金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审查
  ①审查“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看对非保险公司雇员(营销员)从本企业取得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③注意审查保险公司出于开展业务、年终总结或庆典的需要,
  发放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审查
  ①审查“营业费用”、“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营业外支出”及一些往来科目,看本公司雇员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含实物)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注意对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1)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账,看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2)审查“其他收入”及“营业费用-租赁费(贷方)”,看有无房产出租,有无按租金收入计税。
  (3)审查营业网点,看有无无租使用的房产或以房换地的房产。
  (4)审查“在建工程”,看有无新建房屋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情况。
  4、土地使用税
  (1)审查土地使用证,看计税的土地面积是否正确。 
  (2)审查有无无租使用的土地。
  (3)审查有无征用的土地未计税的情况。
  5、车船使用税
  (1)审查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账,看是否全部车船都纳了税。
  (2)审查“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看有无账外车。
  (3)对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等规定,审查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执行情况。
  6、印花税方面
  (1)审查财产保险合同是否贴花完税。
  (2)审查“拆出(拆入)资金”、“长期借款”、“贷款”科目,看有关借出、借入款合同是否贴花。
  (3)审查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是否贴花。
  (4)审查基本建设、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贴花。
  7、保险业财务失真的表现形式及税务稽查技巧
  (1)固定资产不实方面,包括:以租购建,即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以修代建,即将购建资金列作费用,形成账外资产;超规模购建固定资产,将超规模部分挂账,或拖欠施工单位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将资金转至账外。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要采取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账)与实地查看实物相结合,对超规模基建要重点审查工程决算书(审计意见书)。
  (2)隐瞒收入方面,包括:当期保费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应收未收保费未按规定如实反映;隐瞒储金业务;账外经营等。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应重点核对业务台账与保费收入,核对保单合同与业务台账。通过核对来揭露收入失真的问题。
  (3)虚列支出方面,包括:关系理赔,即支付手续费(回扣);福利理赔,注意审查有无通过向本单位或本单位职工理赔来套取资金列支福利费及以查勘费名义列支差旅费、旅游费;费用理赔,看是否有套取资金,用于一些费用开支;虚列预防费(防灾费)等。
   对上述问题进行稽查,应重点核对理赔台账,对一些理赔金额比较大,或涉及交警、银行等关系单位或本部门的理赔,还应进一步抽查业务档案。通过分析金额、有效期、手续、笔迹、发票、图片、代理人资格、可行性等违规线索来发现问题。同时要加大延伸稽查和外调力度以寻求突破。
  六、证券业
  (一)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单位。
  (二)检查内容
  1、营业税方面
  (1)是否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隐瞒营业收入,有无以降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作为大、中客户的回扣;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的回扣或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是否存在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情况。
  (2)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后,其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或转入其他往来科目等。
  (3)代理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4)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及时确认收入。
  (5)代理证券手续费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有否冲减其支付上交所、深交所结算的手续费,如,为上交所、深交所代理结算配股、代收印花税、中签新股、分配股利等应向“两所”收取手续费。
  (6)是否未计或少计柜台零星现金收入,如办理交易卡收取的工本费、刷卡费、代理客户自动申购新股的手续费收入、内部资料费等。
  (7)客户资金的存贷利息差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存贷利息差,是指证券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同业存款利息高于付给客户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差,如申购新股的冻结资金利息差)。
  (8)有无以他人名义入市炒股,隐瞒自营股票差价收入。
  (9)基金公司有无超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方面
  (1)对从业人员的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各类补贴(如伙食、交通、住房、加班等)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应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三是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四是达到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的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2)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一定的回扣,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公司开展的各类促销活动、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四是外聘专家讲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聘请非本公司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按照开户数量发放的奖励或抽成等,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五是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扣缴申报。
  3、房产税
  (1)自营房产、重新装修后与房产不可分割部分是否一并列入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2)租赁的房产是否按规定取得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4、其他各税
  七、有色金属行业
  (一)检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含加工)、经销及运输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有色金属采掘和销售、废旧物资(矿产品)收购、矿产品的委托加工、福利企业即征即退(2007年7月1日以前)、矿产品和副产品销售及运输、免税副产品生产销售是否真实完整等。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应税收入检查:一是视同销售的事项有无少计收入;二是租赁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股权投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五是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六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2)成本费用检查:一是是否存在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现象,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三是是否存在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的情况;四是是否存在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的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超过工效挂钩工资标准列支工资薪金的情况,或者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增的情况;六是是否存在工资科目以外列支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七是是否存在混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情况;八是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以及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情况;九是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各项准备金、公积金或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保险费的情况;十是是否存在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中,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十一是企业的资产报损是否经过审批;十二是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十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资源税方面
  (1)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是否执行到位,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2)其他联合生产企业等自用的应税矿产品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3)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是否足额代收代缴资源税。
  3、个人所得税方面
  重点检查有色金属从业人员、政府派驻人员、兼职人员等取得的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股东、资金提供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个人投资者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购买家庭财产等消费性支出及从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有色金属运销企业
  (1)营业税方面。重点检查取得的各项运输收入、仓储收入、自备车租赁收入、站台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其他服务收入等是否按照相应税目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将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检查有无存在虚开、代开或超范围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等问题;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包括代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基金、费用等)等是否按规定一并申报纳税,有无转移业务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 2007/4/12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2013/4/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2008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 2008/2/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 桂国税发[2001] 2001/3/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 2009/10/1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 2004/4/23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 绍市国税稽[200 2005/3/3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出售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情况 晋地税稽发[200 2000/12/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 青国税函[2008] 200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