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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文明执法教育考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8]8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6
实施时间: 2008-5-1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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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以考促学,增强教育效果,根据省政府效能建设暨“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文明执法教育考试的通知》(鄂效办发[2008]1号)要求,省局“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组织一次文明执法教育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
  全省地税系统干部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岗人员。
  二、考试形式、考题范围和题型
  (一)考试采取地点相对集中、个人独立完成、开卷答题的方式,考试人员可以携带相关学习资料进入考场。
  (二)考试题目由省效能办统一命题,省局“两项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三)考题范围为《行政许可法趴《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效能办编印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学习资料》。
  (四)题型包括填空、选择、判断、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等类型。
  三、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定于7月1日至10日进行,补考在7月20日前进行。7月22日前各单位将考试情况及结果书面报省局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试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文明执法教育考试。省局“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试期间将安排人员对考试进行巡查,并抽查考卷的评分情况。各单位要将这次考试作为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组织考试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组织考试。
  (二)各单位要严明考试纪律,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提前将考试题目发放,不得组织人员编写标准答案,不得将事先准备的答案带进考场,不得在考场上讨论和相互传抄。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考试不及格者,要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经集中学习和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凡第一次因故未参加考试者,均要参加集中学习和补考。文明执法教育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
  (四)各单位于6月17日前将参加考试人数报省地税局“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领取考试题目,印制试卷。
  考试具体组织办法另行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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