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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8]6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7
实施时间: 2008-5-27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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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按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见附件),统计企业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需用数量,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将《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和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需要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流转税/业务二组/企业名单)。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相关附件:
附件1: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doc    
附件3: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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