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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土[2007]58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0-18
实施时间: 2007-10-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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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现将《大连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包括未利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地方分成部分和中央财政专项分配地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部分。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土地开发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相关的管理性支出。
  第七条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以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面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包括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动态信息制度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更新,基本农田数据档案信息的采集、建库、日常维护及更新管理、基本农田划定、确认,保护标志制作维护、监测和评价、分等定级等管理性支出。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手段,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农用土地)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和水土保持,以及对历史遗留生产建设项目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第十条 耕地开发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 管理性支出是指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等级及标准制订相关的调查研究、基本农田面积核定、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及审核费用,以及全市范围内土地利用基础性调查、总体规划和涉及土地方面的各项规划编制、论证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的支出范围包括组织、实施、管理、验收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耕地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用、工程施工费用、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全市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开发及耕地开发项目的项目评审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国土房屋局牵头组织申报项目的前期评审和项目论证,并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需在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实行预算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由市国土房屋局从储备项目中筛选并编制预算,由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预算审核,并按照审核后的预算额下达支出指标。
  第十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不予以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请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屋局批准后下达预算调整指标。
  第四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及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的设计、施工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当年列入支出预算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屋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
  第十九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按季度编制项目进度工程及财务报告,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由市国土房屋局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支出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拨付至市国土房屋局或项目承担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市国土房屋局及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如实申报工程进度,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市国土房屋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各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由市财政局组织工程决算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决算批复办理资产交付和结算工程尾款,并由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办理完工项目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房屋局按照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开支范围与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和论证。市财政局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屋局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财政局与市国土房屋局将立即停止项目拨款,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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