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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统[2008]29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8-5-20
实施时间: 2008-5-20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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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8号)、《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系统企业2008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1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要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集团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对重要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并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依据。
  二、加强对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做好两项专项审计调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开展对企业重要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监督工作,切实做好有关经济担保、高风险投资、出借资金、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基建工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并切实做好两个审计调查项目:一是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二是根据企业的特点确定一项重要经营活动开展审计调查。上述审计调查项目列入今年的审计计划。
  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监督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价,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的日常机制。通过对企业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评审,查找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风险,提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与效益。
  四、建立对境外和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全面建立境外、市外投资企业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审计监督力度,做到“无外审,必内审”,确保境外、市外企业定期审计全覆盖。年度内应完成对境外、市外子企业的清理,包括户数、分布、经营状况等,并拟定定期审计计划和方案,有条件的应组织一部分企业开展定期审计。
  五、做好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质量管理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加强对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对于参与审计的事务所,要认真做好沟通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事务所审计质量进行评估,作为日后聘用的依据。
  同时,对于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要按照独立审计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六、做好审计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应认真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于我委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中有关问题要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整改落到实处;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督促整改;对于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在此基础上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改善管理。审计整改情况应报市国资委。
  七、认真落实下列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1.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各企业应于2008年5月30日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08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两项审计调查项目)及2007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包含年内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及整改情况)。
  2.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按季度上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表”(见附件)。并对表中所列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二级企业、集团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市外企业审计的开展情况予以说明。
  3.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4.内审机构及负责人变更备案制度。出资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人变更,应向市国资委备案。
  请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2008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企业集团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构和人员条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各企业在组织实施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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