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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6]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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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核定该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9.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包括利润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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