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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17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3
实施时间: 2008-6-3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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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落实总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认真开展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利用石脑油为原材料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企业的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石脑油免税企业档案,实行备案管理。各市局要根据石脑油生产企业2007年度和2008年1至5月份石脑油生产销售情况,填制《石脑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根据利用石脑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企业的2007年度和2008年1至5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填制《利用石脑油生产加工(乙烯、芳烃等产品)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于6月20日前报送省局。附件1、附件2下载及上传路径:FTP:省局/流转税处/消费税业务/石脑油调查。
  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是石脑油生产企业之间发生购销行为的凭证,也是销货方企业办理消费税免税的重要凭据。为确保《证明单》的安全使用,各市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领用存管理办法;加工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结合实际生产生产加工情况进行审核;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含销货方、购进方)及其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建立《证明单管理(领存销)台帐》,做到每份《证明单》流向均能清晰可查,保证核对、核销、传递的及时高效。
  三、《证明单》由省局按照总局规定格式、联次,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局供企业使用。各地在调查中要充分了解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购进数量、采购频率,据此统计《证明单》年度使用份数,于6月20日前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证明单》的领用时间另行通知。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石脑油免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证明单》在发放、使用、核销和申报比对等各环节的管理。
  五、要切实加强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2008年1至5月份免税石脑油的申报、审核和《证明单》的税收管理工作。符合免税规定的企业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后,按《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免税申请,并如实申报2008年1至5月份石脑油生产、加工情况及有关免税资料;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申请免税企业2008年1至5月份石脑油生产加工工艺、形式、产品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在此基础上,发放、使用、核销《证明单》,确保石脑油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落实到位和正确执行。
   各市应于7月31日前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石脑油生产加工企业2008年1至5月份免税石脑油的申报审核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总结,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附件1:《石脑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FTP下载)
  2:《利用石脑油生产加工(乙烯、芳烃等产品)企业基本情况表》(FTP下载)
  3:《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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