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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5]1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5-6-9
实施时间: 2005-6-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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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以保证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顺利准确执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每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产权人、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市、县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每月将房地产交易征收营业税、契税等有关信息向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和权属登记工作。
  二、个人转让住房填写《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审核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评估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影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月汇总个人转让住房征免营业税有关数据上报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本市个人转让住房征免营业税数据,撰写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影响分析评估报告,于每季度后10日前向省地税局报送分析评估报告和汇总数据。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报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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