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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8]12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7
实施时间: 2008-5-27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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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省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所辖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尽快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了解企业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使用量(3年),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上报情况安排印制。
  (三)对文件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尽快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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