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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25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3
实施时间: 2008-5-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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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落实好社会力量向地震灾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我省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援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结合我省公益性捐赠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暂包括:
  (一)由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发文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二)省、市、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
  二、纳税人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办法
  (一)纳税人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捐赠,按以下办法申报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办法,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处理。
  (2)对由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员工捐赠并转赠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在单位代扣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和本单位出具的员工捐赠清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员工捐赠清单由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3)对个人直接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捐赠的,雇佣单位在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由代扣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4)单位在代扣非本单位员工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由代扣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纳税人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认真落实好社会力量向地震灾区进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在落实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税政二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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