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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4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3
实施时间: 2008-2-3
失效时间: 2008-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44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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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当期累计利润总额确定税率,即累计利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填列。
  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地税函[2008]11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2
实施时间:2008-4-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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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火   2011年5月13日 +25金币
苏地税函[2008]118号明确本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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