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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函[2008]15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5-20
实施时间: 2008-5-20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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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的规定,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工作将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采取网上报备与书面报备并行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至(三)项内容向我厅报送书面备案材料。同时登录系统网站“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分所书面备案材料的同时,要责成其分所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3)。
  基本信息报备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基准,且网上报备信息与书面报备信息必须一致。
  特别要说明的是,对填报基准日事务所实际出资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信息与系统现存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应先向我厅办理变更备案,通过“变更备案”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行报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应在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遗失登陆密码的,须报经我厅向财政部申请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号码。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基本信息报备与业务报备分别进行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报备工作已通过系统随时进行,因此,2008年基本信息的报备工作不再同业务报备工作挂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备齐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即可在网上进行基本信息报备,同时将书面材料报我厅会计处,不必等待业务报备工作完成。
  三、报备信息确认及处理
  我厅对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书面报备材料及网上报备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发现报备信息不完整、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系统数据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做退回重报处理。对事务所、分所备案情况不满足设立条件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限期整改、撤回设立许可处理。
  四、全面启用新版执业证书
  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重新改版的要求,我厅将结合2008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开展新证换发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2008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30日期间持旧证书到我厅领取新证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后旧版证书不再使用。
  五、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2008年是全面开展网上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第一年,时间紧,工作标准要求高,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认真抓好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落实,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报备事宜。对未按通知要求完成年度基本信息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列为我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具体时间安排
  (一)2008年6月1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完成基本信息核对及补正数据工作。其中涉及合伙人或者股东变更的,应于2008年5月30前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证明》。
  (二)2008年6月20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完成基本信息的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工作;
  (三)2008年7月30日前,完成新版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封皮)
相关附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材料(封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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