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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社字[2008]6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23
实施时间: 2008-5-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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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自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我省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支援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截至5月22日12时,全省已累计接收捐款捐物价值20.11亿元。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也立即行动,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神,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由于本次抗震救灾工作任务艰巨,捐赠款物数额较大,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援助工作,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各项援助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近期关于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要求,现就财政部门如何履行职能,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服从大局,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大局,把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为党委、政府出谋献策,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部门配合,严格监管,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为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动及时介入、统筹资金管理,发挥捐赠款物的整体效益
  一是改善服务,确保接收救灾款项及时准确入账。目前,正值社会各界为地震灾区捐赠款物的高峰期,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捐款单位及时提供《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必要时可向上级部门调用,确保捐赠款项及时收取。同时,要及时主动与接收捐款单位和相关开户银行协调,解决在接收捐赠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实行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尽可能将接收捐款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方式简化为由银行实行开票、收款“一站式服务”,为捐款人提供最大程度的捐款便捷。
  二是要密切部门联系,关注捐赠款物动态,准确掌握捐赠款物数据,尤其要掌握捐赠资金的收支动态情况,并及时将捐赠统计快报数据与财政专户数据进行核对。对财政专户以外的赈灾捐赠资金的收入、存放、保管以及已经和正在使用的资金等情况,也要全面具体了解和掌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三是加强捐赠款物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整合资源,发挥各个口子救灾款物的整体效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省领导指示精神,从即日起,对全省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所有募集的支援地震灾区的捐赠款物,要根据灾区的需求和国家下达我省的援助项目计划,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实行全省统一调配,统筹使用。除特殊定向捐赠的款物须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行定向捐赠之外,未经省民政部门或省红十字会同意,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拨付捐赠款物。
  三、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交出一本明白账、放心账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对抗震救灾捐赠款项指定账户的专项管理,尤其要加强社会捐赠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对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安全、规范、高效。
  二是要督促有关接收捐赠单位落实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本次募集的抗震救灾捐赠款项必须全部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支出,一律不得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于与救灾和重建无关的任何开支,也不得转增原始基金。
  三是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核,参与救灾捐赠款物的全过程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纪检、民政、审计等部门通力合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同时,必须严格把关,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规范使用程序,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贪污和浪费救灾款物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抗震救灾尤其是灾后重建将是一个为期不短的艰苦过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持久作战的充分准备,坚持不懈加强财政监管,认真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我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的行动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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